谢新洲等:新媒体嵌入社会的现实与挑战******
如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已经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即时通信、网络视频、短视频、网络支付、网络购物、网络新闻等多元应用场景积聚了相当大的用户规模。新媒体凭借其空前的传播、连接、组织和创新能力,深刻且持续地变革着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社会资源调度和转化方式,对社会生产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
新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嵌入与重构
伴随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当前的新媒体已不仅仅是一种媒介形态,更是一种网络化的媒介环境、泛在的信息场域和多态的存在方式,结合多个场景重新建构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新媒体以内容多元化、关系网络化、组织平台化、数据资源化等方式嵌入社会生活,呈现出“工具-媒体-平台-空间-社会”的生态化发展路径。
内容多元化:从“万物皆媒”到“元宇宙”
新媒体降低了内容生产与传播的门槛,用户兼具内容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等多重身份,从源头上释放了网络内容的多元性。在参与式文化的拓展下,用户可以便利地进行个性化表达。以往依附于组织单位的内容管理方式和文化娱乐方式被打破,人工智能、传感器、可穿戴设备等技术强化并拓展了个体的感知能力和方式。新媒体从“人的延伸”发展为“人的具身”。现实社会被建构成数字化形态,线上与线下的界限进一步弥合。互联网不再只是现实的“镜像”,人们开始追求在泛在化的内容生态中形塑个性化空间。“元宇宙”便在从内容多元向体验多元的发展趋势下成为社会热点。
关系网络化:从“趣缘格局”到“数字生存”
新媒体打破了时空桎梏,用户可以随时依照个人志趣或诉求彼此接近、连接,形成以“趣缘”为核心的社会关系。这种连接既可以是小范围的“面对面建群”,也可以是凝聚多方合力的“协作文档”。连接的建立、维系、终止变得临时且随意,形成大大小小的各类网络社群。网络社群以去中心化特征解构传统社会组织的结构形态、拓展基于社会关系的信息获取方式。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进一步向新媒体环境延伸,带来供需关系、合作关系、工作关系、学习关系等的网络化。由此,关系网络化的嵌入方式在网络关系建立的基础上,又增添了现实关系网络化的内涵。
组织平台化:从“超级平台”到“基础设施”
新媒体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整合和流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将社会组织内部各部门、外部多主体加以串联,极大促进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新媒体平台凭借其既有的技术能力和用户基础,由原来简单意义上的信息内容传播渠道,进阶为信息内容服务主体,深度嵌入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关系网络。一方面,新媒体平台利用其以可编程性、普及性、连接性、数据化为基本特征的技术“资产”(如应用程序接口API),以数据为流通介质,设计出有限开放、自主可控的合作框架,成为相关产业链(如内容、广告、营销)的中心;另一方面,通过战略性地构建起技术平等、话语平等、机会平等的话语体系和组织氛围,平台将广大的内容生产者凝聚起来,配套以由平台主导的规则体系,成为内容生产、审核、分发、变现、评估的中心。平台纷纷构建“生态化”的商业版图,将用户、数据、关系等多种资源纳入其生态体系,持续向外拓展着功能边界和社会连接,以“服务工具”“舆论场域”“生活场景”“营收来源”等多元样态成为“基础设施”式的存在,其公共性愈发凸显。
数据资源化:从“服务要素”到“生产要素”
新媒体揭示了数据的作用和潜力,特别是在平台化趋势下,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治理资源。数据的资源化转向首先体现在网络政务服务领域,从政府信息化到电子政务再到数字政府,新媒体技术的快速革新不仅对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也通过内容多元化、关系网络化、组织平台化为创新治理与服务方式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撑。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健康码”将新媒体平台这一关键的网络节点与嵌入在现实场景的物理节点有机结合,以“扫码”的方式实现个人位置和健康信息的数字化、行程轨迹和社会关系的网络化,构建起覆盖全国的防疫网络,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起到关键作用。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数据被正式列为我国五大生产要素之一,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数据不再仅仅是“依据”“反馈”的来源,而是更加直接地作为基本价值单位参与到市场化配置中,具备“孵化”“创新”“再生产”功能,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新媒体嵌入社会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随着新媒体嵌入社会的方面增多、程度加深,新媒体逐渐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外生变量转变为内生变量,对内容生产逻辑、用户行为逻辑、社会组织逻辑、市场运转逻辑、社会治理逻辑等产生根本性影响。一方面要着眼于新媒体社会嵌入的方式和维度,找到“管好”“用好”新媒体的逻辑与规律;另一方面则要充分体察新媒体发展的生态化取向,相关研究及治理工作要从客体性视角向环境域视角转移。具体而言,在新媒体社会嵌入的趋势下,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亟须解决。
多元化带来的内容治理难题
新媒体的发展,特别是平台的兴起,带来内容生产、分发、传播、消费机制的变革,重塑公共舆论、丰富网络文化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内容治理难题。
在公共舆论方面,公共事件所触发的社会舆论从酝酿、萌芽、爆发至平息的全过程,不再由传统的大众媒体单向垄断信息资源,取而代之的是网状结构下多元化、社会化的内容生产。开放的平台环境降低了参与门槛,只要遵从平台的内容规则,用户就可以获取平台提供的即时性信息交互服务,参与到包含公共信息在内的内容生产、传播、交流和互动中。民众发表意见、参与公共事务以及建立社会网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同时也带来由于表达主体扩充导致的信息质量良莠不齐、信息溯源难度大等问题。
在网络文化方面,新媒体为一些亚文化提供了组织和发展的“栖身之地”。但某些消极亚文化借此隐蔽扩张,滋生和宣扬畸形的价值观,危害群体成员的身心健康,动摇社会价值根基,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亚文化群体成员往往容易被社群共同的情感认同所绑架,在“流量至上”的市场逻辑和平台规则下,朴素的情感诉求容易被资本挟持用于牟利,甚至诱发非理性的群体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同时,一些平台不惜包庇消极亚文化现象及相关有害内容以赚取“灰色流量”,从而增大了相关部门治理难度。
进一步而言,在以用户关系连接为核心的新媒体平台上,传播的个人化和社会化特征明显,但也容易导致传播的圈层化、社群化。在目前主要的网络舆论场域中,依托算法的信息分发和社会网络建构方式让用户更多地接触到跟自己观点和态度接近的信息,用户越来越难以接受其他不同观点,长期被算法塑造、牵制的价值观一旦定型便很难改变。此外,新媒体环境下公众意见的呈现和聚合机制受平台规则及其对信息流的规制影响较大,这就导致舆论的形成和发展容易受到平台商业利益的操控。由私人部门来裁决、量定公共事件中的话语权,必然会面临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失衡的问题。
网络化凸显的用户导向不足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提出,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转变政府角色,动员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新媒体的信息和互动功能使其具备了媒体和社会网络的技术特征,并彰显多主体影响社会治理的过程。
目前大部分政府机构对新媒体的利用主要体现在内部的信息沟通和对外的信息公开。通过内部的机构重组和资源整合,在集约化的生产模式下及时掌握、发布行业或地域内的重要政治和民生新闻,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息疏漏、口径不统一、资源浪费等现象。一些地区借助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兴方式,创新宣传策略和手段,以一种更贴近群众喜好的方式传播新闻和信息,提升了主流声音的传播力和政务信息的透明度。
然而,在获取社情民意方面,一些由政府部门或主流媒体搭建的新媒体平台上,虽然设置了“爆料”“信箱”等功能供民众发声,但后续反馈仍有欠缺。这种现象在资源相对匮乏的基层表现得更为显著,基层网络政务服务在功能定位上呈现出明显的“重宣传而轻服务”问题,服务能力有限,意见反馈渠道不够畅通。新媒体在公共对话上的功能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和体现,政务服务平台未能真正嵌入当地居民的社会网络和行为习惯中。
资源化警示的数据安全风险
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是新媒体嵌入社会特别是数据资源化给主权国家带来的治理难题。网络空间的主权化倾向明显,地缘政治色彩加重,国家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基本议题。
从政治层面看,数据是未来国际政治竞争的关键资源。社交媒体可能在人工智能加持下成为霸权的“武器”,通过算法推荐向全世界全方位、全时空、全天候地传递符合其价值标准、意识形态、外交政策、商业理念和社会文化的信息,此举实质上是以数据操纵、改变人们的思想。
从经济层面看,数据流动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超过传统的跨国贸易和投资,支撑了包括商品、服务、资本、人才等几乎所有类型的全球化活动,深入全球供应链的方方面面。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数据依赖越来越强。一些国家以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安全政策为由,对涉及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公民敏感信息的海外产业进行带有意识形态的制裁,甚至将其作为国际政治博弈的工具。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数据与实体经济的各个领域融合渗透,模糊了依托泛在连接技术构建的网络空间的边界。这一特性带来了网络形态的持续快速变动,加大了网络威胁向社会各领域蔓延的不可预测性。
在数据成为重要战略资源的当下,如何科学合理地将数据主权与安全纳入国家核心利益的范畴,确保数据资源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衡量好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后疫情时期新媒体管理与互联网治理的焦点。
![](http://i2.chinanews.com.cn/simg/cmshd/2022/09/24/630f32e1265f488aa30293f9a829b499.jpg)
作者: 谢新洲 石林 (谢新洲系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院长;石林系北京大学新媒体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网信》2022年第1期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乐发lv地图 |